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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一业主19楼装南京护栏扔下麻绳砸到6楼老人,法院判施工者全责

关键词:南京护栏  发布于:2022/8/25 8:01:14

84岁的周某家住某小区单元楼的6楼,在清理自家阳台时,被正在为19楼业主安装阳台南京护栏的刘某扔下的麻绳砸伤,花费医疗费用5200元。周某要求刘某赔偿其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,刘某则认为其是替19楼业主安装南京护栏,故医药费应由业主承担,双方协商未果,周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。

法院在开庭审理后,确认了刘某系为19楼业主制作阳台南京护栏并负责安装,刘某已经与业主形成承揽合同关系。案件承办法官及时向刘某进行法律释明,在承揽合同中,作为承揽人的刘某在完成制作并安装南京护栏过程中,造成周某身体损害的,作为定作人的业主不承担责任。庭审结束后,刘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全部侵权责任,将医药费赔付给了周某。

法官说法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。但是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由此可以得知业主作为定作人只有存在特定过错的情形下,才会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,也即定作人过错侵权责任。当然,在外部关系中,受害人可以同时向定作人和承揽人主张赔偿,但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,法院才支持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。否则应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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